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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开!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原国有创投有关政策停止执行

    发布时间:2020-10-15 16:04:36阅读()来源:论股网作者:论股网

      昨夜,一纸新规,靴子落地。

      9月20日晚间,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继续推行企业国有股权10%的划转比例,且有了明确“时间表”。

      第一时间联系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久余律师,他表示,这一动作影响很大,但要分主体看待。“从社保基金角度来说,将逐步充实数万亿。”

      对于国资背景的创投机构来说,要有所区分来判断。程久余律师称,本次全面推开基于抓大放小的思想,从原先拟上市公司股权前置到全部国有资本。“由于大多VC/PE中的国资LP通常是国有企业下级子公司参与基金募集设立,如果基金层面国资成分超过50%,一般是最顶层国企集团的公司股权被直接划转,而国资背景基金层面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再被划转,否则属于重复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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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要点解读:

      2020年基本完成,不干预企业经营

      综合多方解读,梳理了这次通知的要点:

      一、明确划转时间

      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明确责任主体

      通知明确了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要求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对划转责任主体要求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三、明确划转管理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不少人担心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影响。财政部相关负责人称,划转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长期财务投资者,主要通过股权分红获取收益,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

      四、细化划转操作

      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为此,相关部门对试点中反映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收集整理炒股入门,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操作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二是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三是关于划转工作办理。四是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五是关于税费处理。六是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值得注意的是,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与国资VC/PE密切相关,具体如下:

      第一,《实施方案》印发前,企业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继续履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

      第二,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停止执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国有股转(减)持批复文件不再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要件。

      第三,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企业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并按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回拨处理。

      第四,按照《实施方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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