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盈利分配的顺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然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5年补亏期);
2.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按10%,且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后,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3)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另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需要指出,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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